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

 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。

 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高等医药院校毕业,获得(执业)医师(士)、药师(士)、工程师、助教、实习研究员、助理编辑、技师、护师(士)以上职称者;

(二)_非医药院校毕业,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,具备第1条相应技术职称者。

 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、医学教育、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

  (二)_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药、医械企业单位。_

 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(如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等)发给会员证;

  (四)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。

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
 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;

  (五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
  (六)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 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

 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
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:

  (一)申请退会的;

  (二)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;

  (三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
  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
  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
  会员资格终止的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。

 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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